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?
大家关注的2个问题:工资未发先报个税是否可行?
超经营范围开具开票,可以吗?
税务局又出新口径了,今天再给大家说明一下!
这种情况本质上讲就是工资未发,个税先申报了。
分录这个时候是咋做的呢?4月工资5月发(或者说就没发)
4月计提
借:管理费用-工资
同时:
借:应付职工薪酬-工资
注意:这个分录也有些人是先挂个其他应收,意思是先垫的个税,等发工资时候在收回来,如下:
借:其他应收款
不管是怎么做的,两个分录的本质都是相当于在没发工资时候,提前把个税给算了,然后次月就申报了。
5月直接申报缴纳
借:应交税费-应交个人所得税
看看,你们有没有这样干的?
当然有问题,不仅不符合理论,而且还可能被员工举报。
为什么这么说,这个后面我们详细说。
而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、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,与工资所属期无关。
7月、8月分录分别为
借:管理费用-工资6000
从7月开始就需要按月申报个税,7月所属期和8月所属期都是零申报。
9月实际发放时候就需要计算个税了,那么实际上算下来也是没有个税的。
借: 应付职工薪酬 12000
这里假设社保还未实际从工资中缴纳,社保扣除等实际支出时候在当月扣除即可。
很简单,就是不管发没发,7月的工资6000,我8月申报7月个税的时候就报了6000收入,8月工资6000,我9月报8月个税也报了6000收入。
事实上,这个读者的做法并无任何问题,个税是有所得才有个税,没有实际发放岂能给别人申报收入数据?新个税实施后,这个问题就凸显出来了,只是以前不涉及汇算,大家都没在意罢了。
现在都要汇算,汇算收入明细一出来,人家没收到这个钱,你又给别人申报了,如果出现类似上面读者的问题,你说人家找不找你。
个人所得税:按“收付实现制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