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3年前的发票被查了,会计要负什么责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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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发布于:2022-03-02 10:41  浏览量:917  来源:未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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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位会计小伙伴说:“我三年前担任开票员的企业现在被税务稽查了,金额还不小,不知道我会不会被抓?3年前从公司离职的时候不知道他们有没有用我的信息做开票员,但是当时这个公司让我去申报的开票员。现在天天害怕啊!”

既然是违反税收征管法了,处罚那是必然的!

当然性质很严重的,税务管不了,刑侦介入了!这个后果大家都知道!所以尽量保管好自己的信息,离职后尽快解除与上家公司的关联,做财务的时候千万不要在发票上做手脚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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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大虚开发票案的会计,

你们还好吗?

案件经过:

1.2018年中旬,宁波市税务稽查部门对余姚市X金属材料经营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情况进行调查。

2.办案人员调取该经营部税务登记信息及纳税申报信息、财务报表数据等涉税资料。

3.办案人员调取该经营部自成立以来的全部进销项发票明细数据。

4.根据发票信息线索,办案人员利用全国企业经营信息查询,上下游企业。

5.鲁某进入视线,办案人员依法调取了鲁某名下所有的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数据,并逐一与经营部对公账户的资金往来进行比对。

6.宁波税务机关稽查部门,向公安经侦部门移送了案件线索,成立联合专案组进一步深入调查。

经查,鲁某通过设立Q金属材料经营部、余姚市X金属材料经营部,虚构购销业务,共接受上游23家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462份,价税合计1.7亿元。

同时,通过自行虚开或中间人介绍方式,向下游42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82份,涉及金额1.26亿元。

处罚:

主犯鲁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20万元;

其余涉案24名被告人(余姚当地受票企业的实际经营者)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被判处1年~3年不等缓刑,并处4万元~15万元不等罚金。

注意!当地接受虚开发票的企业负责人,也同样受罚,判刑1~3年不等缓刑并处以罚款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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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是新手会计虚开发票,

后果真的很严重吗?

请问印制假钞票严重不,把假钱和假发票进行对比,您就知道虚开发票的严重性了!不信?我们再来看一个真实案例:

黄某惠和陈某梅受雇于付某博成立的“厦门XX工贸有限公司”做财务,2013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,在明知厦门*森工贸有限公司等23家公司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,协助主犯付某博记录“内账”、虚构合同、资金走账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事务,税额合计2.57亿元。

两人最终被法院判决:

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、并处罚金十五万元。

就这样,两个刚毕业涉世未深的年轻人因协助虚开发票,虚开税额高达2.57亿元,被判7年!接到判决书后,哭成泪人,追悔莫及。可见,虚开行为切不可取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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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发票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:

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;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;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根据《刑法》的相关规定:

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

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;

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而针对个别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、情节特别严重者,会被判处无期徒刑,并没收财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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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辨别虚开发票?

1.首先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,往往有如下特征:

(1)虚拟购货,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;

(2)没有入库单或制造假入库单,且没有相关的收发货运单据;

(3)进、销、存账目记载混乱,对应关系不清;

(4)在应付账款上长期挂账不付款,或资金来源不明;

(5)从银行对账单上看,资金空转现象较为明显,货款打出后又转回;

(6)与客户往来关系单一,除“采购”“付款”外,无任何其他往来;

(7)与某个客户在采购时间上相对固定和集中,资金进出频繁;

(8)采购地区相对集中。

2.根据以上疑点,其业务往来单位,若存在下述情况,迹象则更加明显:

(1)供应商大多是个体私营者且经营期限并不长,在这些企业中,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年检,有的经营期限已过,有的则被工商部门吊销。

(2)经营范围广、品种齐全,如建筑材料、五金交电、化工原料、纺织塑料、汽车配件、电子产品、照像器材、农副产品等不一而足。

(3)注册地址含混不清,东拼西凑,查无实处。

(4)有的企业根本不存在,而是盗用他人名号进行违法活动。

3.为杜绝经济犯罪的发生,从以下途径所取得的增值税发票,在纳税申报时均不得予以抵扣:

(1)没有真实购销业务而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;

(2)未支付货款,或虽已支付又通过其它途径转回的,不得抵扣;

(3)有真实的采购业务,但取得的增值税发票非销售方开具的,不得抵扣;

(4)盗用他人名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不得抵扣;

(5)经税务机关鉴定是假发票的不得抵扣。‍‍‍

假如我们企业如果取得的发票存在上述疑点或问题,应暂缓付款和申报抵扣进项税额,及时向税务机关求助查证。

对大额购进货物,或者是长期供货人突变开票方名称、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的,更应重点核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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